Monday, September 06, 2004

一宗罪

原告: BL 的良心
被告: BL
罪狀: Sin of omission, 係好友的大日子﹐做漏了一樣很重要的事情
答辯: 認罪﹐無藉口﹐無理由, 因為無法瀰補﹐超內疚, 寧願被好友大罵一場﹐不過好友話唔嬲﹐更加內疚。不敢做聲﹐面玻璃思過﹐道歉﹐保證以後不會再犯。
裁決: guilty as charged
刑罰: 繼續內疚﹐受良心責備355日。係未來一年守行為﹐乖乖地﹐聽聽話話﹐做足120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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